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宏妹。被告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高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