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

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罗某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罗某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思成,距今不满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