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罗某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思成,距今不满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
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孙某。被告罗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罗某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思成,距今不满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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