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31号原告金华良。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定代表人谈月明。第三人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金华良与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良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良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