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秦,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二丝绸厂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住所地本市东关更新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士环,该厂厂长。王晓秦申请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劳动纠纷一案,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当场自觉履行义务,将全部案件款人民币2430元交付,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治峰
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