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59号
申请人:宁波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南街**号。
负责人:郑岳军,该分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沈建华,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宁波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建华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象山县新桥镇狮子山桔场的房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建华名下坐落于象山县新桥镇狮子山桔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号)一处,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鑫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