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白某,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告高某,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梁文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