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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238号

白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白某,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告高某,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梁文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