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阳君,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张小香,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君、张小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阳君、张小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迎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