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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7号

周淑萍、刘菊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周淑萍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7号

申请人:周淑萍。

委托代理人:刘菊梅,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淑萍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号码000084的个人股股权证(股东姓名:周淑萍,持有股份:壹仟叁佰股,股金: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