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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10号

茹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茹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永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