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茹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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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茹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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