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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47号

左宇强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宇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左宇强。委托代理人史慧锋。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农。委托代理人华鑫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宇强与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宇强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左宇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