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4号原告高勇,女,汉族,职工,现住东明县。被告穆凤梅,女,汉族,职工,现住东明县。被告杨翠莲,女,汉族,职工,现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穆子栋,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与被告穆凤梅、杨翠莲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勇撤回对被告穆凤梅、杨翠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保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