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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4号

高勇与穆凤梅、杨翠莲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勇,穆凤梅,杨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4号原告高勇,女,汉族,职工,现住东明县。被告穆凤梅,女,汉族,职工,现住东明县。被告杨翠莲,女,汉族,职工,现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穆子栋,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与被告穆凤梅、杨翠莲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勇撤回对被告穆凤梅、杨翠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保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