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号
申请人:丁建国。
委托代理人:刘菊梅,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丁建国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号码000391的个人股股权证(股东姓名:丁建国,持有股份:陆佰伍拾股,股金: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