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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425号

李红玲与赵健萍、冯忠民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玲,赵健萍,冯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红玲。被告赵健萍。第三人冯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玲诉被告赵健萍、第三人冯忠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玲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