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红玲。被告赵健萍。第三人冯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玲诉被告赵健萍、第三人冯忠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玲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