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高国琴。
被告:赵国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负责人:蒋阮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琴诉被告赵国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晓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