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吴科军。委托代理人王东海。被告王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科军与被告王彩凤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科军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魏 益
审 判 员 庞百忍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