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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441号

吴科军与王彩凤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吴科军。委托代理人王东海。被告王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科军与被告王彩凤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科军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魏 益

审 判 员  庞百忍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