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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收第404号

郭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收第404号

原告:郭某,无业。

被告:白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