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收第404号
原告:郭某,无业。
被告:白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金瑜
郭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收第404号
原告:郭某,无业。
被告:白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