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18号原告王怀叶与被告李建华、李建刚借款纠纷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怀叶已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2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