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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494号

王长安与王西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长安,王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王长安,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雪,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西平,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安与被告王西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安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王长安承担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