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江文波。委托代理人方益才,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115。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