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高婧 来源:
马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高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