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绍钱商初字第37号
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外商投资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33320。
法定代表人:许贤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伟。
被告:绍兴华欣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15489444。
法定代表人:胡明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华欣布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华欣布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