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陈乙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玉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海诉被告陈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乙海于2011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乙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25元,由原告陈乙海负担。
审判员 蔡少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进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