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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陈乙海与陈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乙海,陈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陈乙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玉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海诉被告陈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乙海于2011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乙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25元,由原告陈乙海负担。

审判员  蔡少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进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