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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行初字第22号

项晴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确认
当事人
项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22号原告项晴。法定代理人项云。法定代理人诸宁瑜。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法定代表人俞翔。

原告项晴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晴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项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晴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