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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67号

马银良与上海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银良,鲁卫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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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565弄76号。法定代表人丁芝慧,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银良。原审被告鲁卫庆。

上诉人上海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作为本案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本案原审被告鲁卫庆住所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