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565弄76号。法定代表人丁芝慧,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银良。原审被告鲁卫庆。
上诉人上海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作为本案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本案原审被告鲁卫庆住所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