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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158号

劳伟城与吕垭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劳伟城,吕垭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劳伟城被告吕垭养本院在审理原告劳伟城诉被告吕垭养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劳伟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建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