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王腾飞,工人。被执行人汪国英,工人。被执行人于尚庆,工人。被执行人于守洋,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国英、于尚庆、于守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国英在银行有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国英在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的工资收入6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世东
代理
审判员 牟永生
代理
审判员 隋卫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