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保字第22号
申请人:姜某。
被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姜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11幢1单元6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11幢1单元6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新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