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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405号

汪林凤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与李尤法45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梁村九龙路1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林凤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李尤法45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梁村九龙路10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汪林凤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1235028

被执行人:李尤法45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梁村九龙路10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2286075本院在执行汪林凤与李尤法(2011)台路执民字第4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尤法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汪林凤借款15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50元;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4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审 判 员 夏俏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