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834-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人和镇韩家疃村。被执行人孙某乙,人和镇连家卧龙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的(2007)荣人民一初字第92号调解书,于201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偿付尚欠申请执行人抚育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付款。经查,被执行人现在靖海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有工资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某乙在靖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军��判员王涛
审判员 王建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