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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06号

郑万金诉索有生货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万金,索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郑万金,男。被执行人索有生,男。本院在执行郑万金诉索有生货款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索有生于2011年3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郑万金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郑万金对剩余200元及利息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王海杰

代理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志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