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雍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城关镇。被告付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青化镇。被告付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雍某与付某、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付某名下存于岐山县青化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2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付某名下存于岐山县青化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苗剑锋
审 判 员 付俊民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