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5号
原告:虞新范,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国方,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新范诉被告沈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