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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5号

虞新范与沈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虞新范;沈国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75号

原告:虞新范,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国方,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新范诉被告沈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