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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287号

柯永生与许亚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永生,许亚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柯永生被告许亚枚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永生诉被告许亚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永生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永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建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