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67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
负责人:徐某某。
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诉被告彭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