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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商初字第676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彭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彭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67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

负责人:徐某某。

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诉被告彭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