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韩书敏。委托代理人毛会鹏,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园。被告韩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书敏与被告韩园、韩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书敏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书敏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书敏负担。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姚亚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