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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民初字第1079号

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金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铃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