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铃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