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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049号

澄城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思安、周保全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澄城县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思安,周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民。委托代理人李玉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杜思安,男。被执行人周保全,男。本院在执行澄城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思安、周保全汽车修理合同一案,执行标的为1469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周保全自觉履行16130元,下剩利息申请执行人澄城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04)澄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锋

审 判 员  王海杰

代理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