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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91号

刘无忌与陈娃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无忌,陈娃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91号

原告:刘无忌,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斌,系安徽省涡阳县闸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娃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无忌与被告陈娃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申请,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柯 磊

代理

审判员  徐海生

代理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