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91号
原告:刘无忌,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斌,系安徽省涡阳县闸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娃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无忌与被告陈娃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申请,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柯 磊
代理
审判员 徐海生
代理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