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牛雷,于安徽省临泉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8)甬镇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牛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得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牛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张彦强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