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颜秉书。被执行人刘翠霞。颜秉书申请执行刘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秉书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04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翠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秉书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翠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5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翠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秉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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