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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4号

朱斌与谢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斌,谢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4号

原告:朱斌,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忠明,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成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谢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朱斌承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