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4号
原告:朱斌,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忠明,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成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谢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朱斌承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