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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1417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厂,孙国斌,何晓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王厂。被执行人孙国斌。被执行人何晓玉。王厂申请执行孙国斌、何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厂于2010年0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320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国斌、何晓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国斌、何晓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4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国斌、何晓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