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王厂。被执行人孙国斌。被执行人何晓玉。王厂申请执行孙国斌、何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厂于2010年0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320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国斌、何晓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国斌、何晓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4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国斌、何晓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