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杨金宝,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了(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金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监狱表扬奖励;2010年获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