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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执字第143号

陈利、齐大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9-08-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利;齐大光;李延平;张海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徐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男,汉族,住所地徐水县申请执行人齐大光被执行人李延平,女,汉族,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张海娇(2011)徐执字第143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利、齐大光于2011-3-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