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87号

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永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程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李开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纯兵,该公司职工。

被告:程永发。

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运公司)与被告程永发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纯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永发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运公司诉称,

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开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纯兵,该公司职工。

被告:程永发,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三十铺街道鲍大塘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程永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原告安运公司与被告程永发签订一份《委托管理车辆合同》,约定被告所有的皖N×××××皖N×××××挂大货车挂户于原告经营,原告每年收取管理服务费500元,期限至2017年4月2日,合同同时规定被告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费、税,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上述车辆挂户于原告单位营运。但被告在嗣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服从原告方管理,拖欠管理服务费及各种应缴税、费,且不按时参加车辆年检和保险。

原告为此于2010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委托管理车辆合同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管理车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由于被告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永发皖N×××××皖N×××××挂大货车的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程永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吴旭东

审判员 陈克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