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孟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小龙 来源:百度“”
陈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孟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