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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348号

陈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孟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