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志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锦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志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