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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286号

熊月英与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月英,黄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熊月英,女,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原江西昌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员,现无业,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月英与被执行人黄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月英同意被执行人黄强在2011年3月14日付清赔偿款28000元后,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熊月英同意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林

审判员 杨斌权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