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22-1号申请人李海萍,女,农民。被申请人何朝武,男,农民。李海萍与何朝武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0)商民初字第188号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萍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执行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内容,退回诉讼费15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判决确定的给权利人的财产全部给付清结,诉讼费150元当场交付给申请人,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海萍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