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374号
原告:林少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方顺坤。
被告:葛为英。
被告:林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燕与被告葛为英、林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少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